首页

投资前景

通江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办法

点击:时间:2018-10-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统计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是以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的经济现象为统计对象,包括建设准备、设备安装、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单个项目计划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全县所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是项目投资统计的工作主体,全面负责投资项目的入库申报、投资进度申报、项目台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发改局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负责拟定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规划和计划,牵头组织各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储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入库、完成进度督察督办和业绩考核,协助县统计局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核查、投资进度监测等工作。

    第六条  县统计局作为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审核、申报、汇总等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指导、项目入库核查和投资进度监测。

    第七条  符合入库申报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达到一定实物量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备齐项目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向县统计局申报统计入库。县发改局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县统计局负责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项目申报单位和县发改局、统计局核查确认属实后,报经该项目的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审核签字,由县统计局汇总资料按规定程序报送上级统计部门审批。县统计局要及时向县发改局和项目申报单位反馈审批情况。

    第八条  县发改局在每年三季度将下年度拟实施项目和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入库任务及投资计划抄送县统计局,项目在正式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县统计局。县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在项目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将审批文件、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抄送县统计局登记备案,确保开工在建项目及时入库。

    第九条  经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入库项目,项目入库申报单位每月于规定时间内在“固定资产投资网上直报平台”进行项目完成投资额度申报。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每月27日至下月6日按财务报表申报当月完成投资额度,计划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每月1至6日按财务报表并结合形象进度申报上月完成投资额度(申报时间如有调整以县统计局通知为准)。县统计局负责数据的审核、汇总,县发改局负责项目投资完成进度的督查督办。

    第十条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的统计监测,及时有效反映全县项目投资进度和趋势,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抄送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第十一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发改局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和投资完成进度,分析研判投资增长趋势,及时解决投资项目统计入库、投资进度申报、统计基础台账管理等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项目入库和投资统计资料归档制度,项目入库申报单位要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建立全面、准确、规范的“投资项目入库档案”和“项目投资统计档案”。档案资料必须确保施工进度单(拨款单)、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清单(入库单)等基础材料完整统一。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负责各乡镇、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工作,以县统计局核实认定的项目入库额度和投资完成进度为依据,每月通报,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闭